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
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并按照被申请人数递交仲裁申请书副本。
仲裁应当开庭进行。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,可以书面仲裁。
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,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。
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。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,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。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,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。
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。律师、当事人的近亲属、单位推荐的人、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,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。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。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,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。